门诊问题:
如何认定恶意抢注?面对恶意抢注,如何维权?
门诊专家: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明涛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董娟
专家观点:
◇可从以下几种情况判断是否构成恶意抢注: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擅自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特定关系人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尚未注册的商标。
◇面对恶意抢注,目前有三种明确的维权方式:对于已提交注册申请但尚未核准注册的商标,在初审公告期内,商标使用者可以提出异议;如果商标已被正式核准注册,商标使用者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无效;如果申请异议和无效宣告均没有达到效果,商标使用者还可以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向法院起诉。
敬汉卿,在哔哩哔哩网站,是一位拥有451万粉丝的“网红”博主。所谓树大招风,在其影响力大增之际,其名字“敬汉卿”却被注册成为商标,而且根据商标专用权人的通知,敬汉卿在直播中不得使用“敬汉卿”字样。事件发酵后,恶意抢注商标,引起网友关注讨论。
据了解,“敬汉卿”事件并非个例,恶意抢注商标事件由来已久。早先曾有多位明星与社会公众人士遭遇过“商标流氓”的“碰瓷”,而在信息广泛快速传播的新媒体时代,网红博主成为“商标流氓”的新目标,若他们商标意识不强,便极有可能“错失先机”。
不仅如此,在一些商业经营中,恶意抢注商标也成为一大毒瘤。电商平台——淘宝的一份数据显示,在针对各种滥用知识产权的恶意投诉中,恶意注册商标导致的侵权投诉案例占明显份额。
姓名缘何被注册成为商标?
在自媒体时代,不少网友出于兴趣爱好在网上发布作品,在受到大量关注后,逐渐形成了一个口碑“名片”,能够吸引流量的关注。
“若作者不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对商标了解程度不够,错失注册商标的先机,便极有可能被此类公司钻空子。”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明涛告诉记者。
商标作为一种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识,可以有效地作为特定自媒体的代名词,与其他自媒体服务、商品有效地区分开来。
“知名自媒体作者的姓名,或者说是品牌,背后有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董娟认为,自媒体作者吸引更多的粉丝,把自己的个人标识逐步经营成一个众人皆知的品牌,从而可以获得更多的广告收入,实现流量变现。“这就可能出现被他人恶意攀附、蹭流量牟利,甚至是注册成功后再高价转的情况。”
董娟表示,一旦这个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成功,原使用者将面临艰难的选择:要么停止使用该商标;要么接受商标权人的出价,“损失是不可避免的”。
受访专家还表示,除知名人士的姓名之外,一些走红的网络爆品,知名企业的字号,影视作品的名称,或者是影视作品当中角色的名称等,包括字号、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外观设计、肖像等都可能成为被忽视的“商标”。
“撞名”注册商标,我不能叫我了?
回归“敬汉卿”被恶意抢注商标事件,“敬汉卿”不仅是视频发布者的账号名,更是其真实姓名。事件发酵后,也有部分网友在评论区“抖机灵”:“我有一个朋友已经叫了几十年的‘某宁’(与某电商品牌同名),也会有风险吗?”
自己的姓名若与商标重名,就连名字都不能用了吗?
对此,受访专家均表示,商标的注册,并不能阻止其他人行使自己的在先权利。“即使自己的姓名被注册成为商标,作为姓名来使用,是不存在所谓的法律风险的,不存在我不能用我的名字的说法。”
董娟还解释道,如果是已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的姓名,被他人恶意抢注并已被核准注册,商标权人就对此享有合法的专用权,原来的使用者,如果再把它当作商标去使用,就会侵犯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陈明涛告诉记者,根据商标法第59条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也就是说,如果在他人注册前,已将姓名进行商标性质的使用,那么,在原使用范围的服务、商品类型上,还是可以继续使用。”陈明涛补充道,商标法中的姓名并不单单指户籍登记中使用的姓名,也包括别名、笔名、艺名、雅号、绰号等。
索要高额转让费是“恶意”的体现
记者查询到,在“敬汉卿”姓名被恶意抢注的事件中,注册工商信息显示,抢注这一商标的企业“镜湖区知桥电子产品销售部”是一家成立于2017年8月的个体工商户,注册资本仅20元。在天眼查上可以看到,其商标信息目录下,有103条商标信息,涉及十几个商标分类,从机器机床、家具到教育娱乐,可谓“应有尽有”,其中部分商标和“敬汉卿”一样,与知名自媒体账户名或相关软件应用名相同。
“我国的商标注册采用的是‘申请在先原则’。”董娟告诉记者,在对商标申请进行核准注册时,商标局审查人员通常会重点审查其是否与已核准注册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对于那些已经使用没有申请注册的商标,如果不是在全国范围内都特别有影响力,就可能无法引起商标局审查人员的关注。
“由于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恶意抢注商标没有明确相应惩罚措施,若当事人知识产权意识不高,没有及时注册,便会导致抢注方有可乘之机。”在陈明涛看来,如何认定恶意抢注,可以从以下几种情况判断: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擅自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特定关系人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尚未注册的商标。
陈明涛解释道,如果出现了胁迫在先使用人与其进行所谓的“合作”,或向在先使用人或者他人索要高额商标转让费、许可使用费等行为,也是“恶意”的一个明显体现。
举证难致商标使用权陷入维权困境
“敬汉卿”商标被恶意抢注后,敬汉卿本人表示,其已经向有关部门递交了商标无效申请,并正在搜集材料控告对方公司恶意抢注。随着媒体的关注,对方公司态度也出现了转变,表示将放弃商标,将其转送给敬汉卿本人。
事情看似有了一个“圆满的结局”,但受访专家表示,还是应该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事件本身具有代表价值,通过诉讼的方式,可以起到一定的警示教育意义。”
记者查询法律规定发现,面对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目前有三种明确的维权方式:对于已经提交注册申请但尚未核准注册的商标,在初审公告期内,商标使用者可以提出异议;如果商标已被正式核准注册,商标使用者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无效;如果申请异议和无效宣告均没有达到效果,商标使用者还可以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商标使用者如果遭受了损失,还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申请人予以赔偿。”董娟补充。
对于维权当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受访专家表示,给维权带来最大困难的,最主要的是举证困难:使用者需要证明自己的在先使用,并证明已形成的影响力。
“有些企业往往不注重商标档案的建立,在现实中确实有在先使用的情况,没有留下当时的使用证据,这就导致在异议或者无效宣告时,不能有力地证明自己在先有影响的事实,导致商标局或者商评委不支持自己的请求。”陈明涛提醒。
商标申请注册回归以“使用”为目的的制度本源
从1982年第一部商标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商标法一直采取的是“商标注册取得制度”,意味着一个商标被核准注册后,商标权人在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就对这个商标享有专有的和排他的使用权。
“即便是商标权人在注册时存在恶意、采取了不正当的手段,在这个商标被撤销之前,它仍然是一个有效的商标。”董娟介绍,,对于此类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我国最新修订的商标法已经对此有了一些限制和打击的措施。“在新商标法实施之后,商标被恶意抢注的情况应该能得到有效遏制。”
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条款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中明确规定,对于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应当予以驳回;对于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陈明涛也表示,新商标法商标注册已经开始由“在先申请制度”转向以“使用为目的”,但在具体实操的过程中,将这些专业判断的第一道防线给了代理机构。“如果代理机构明知是恶意注册还要代理人提交申请的,会被进行行政处罚;在中国,申请商标本身不是必须通过代理机构,当事人本人自己申请属于恶意申请的,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惩处措施。”
对此,董娟认为,商标局可以建立黑名单制度,对注册较为频繁的申请人,以及有过恶意抢注行为的申请人进行重点关注,将可能存在的恶意抢注行为扼杀在注册阶段。